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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15号

杨启全与李文强一般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启全,李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15号申请执行人杨启全,男,1976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贵港市,证件号码45250219760104703X。被执行人李文强,地址贵港市港南区。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杨启全申请李文强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107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文强应支付申请人杨启全案款1194.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文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0803执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其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