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15号申请执行人杨启全,男,1976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贵港市,证件号码45250219760104703X。被执行人李文强,地址贵港市港南区。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杨启全申请李文强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107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文强应支付申请人杨启全案款1194.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文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0803执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其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