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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执265号

陈超莉申请执行徐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超莉,徐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陈超莉,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南路。被执行人徐涛,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居民,住四川省盐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01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涛至今未履行。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涛在凉山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以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名义施工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在凉山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90320.00元。

审判长 肖 飞

审判员 马兴强

审判员 金 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