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2民初898号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桦南县新兴路与前进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崔文铭,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堃,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吴壮,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林佳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佳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