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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财保2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万达支行与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迈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万达支行,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迈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通盛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何宗灿,赵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财保2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万达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章文靖,行长。委托代理人洪安然、吴敏,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法定代表人何宗灿。被申请人福建迈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法定代表人詹邦柱。被申请人福建通盛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白中镇。法定代表人王灵涛。被申请人何宗灿,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赵榕,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万达支行与被申请人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迈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通盛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何宗灿、赵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闽侯县竹岐乡白龙、春风村土地使用权[侯国用(2015)第230758号];被申请人何宗灿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金鸡山路68号天水园小区7座某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号)、被申请人赵榕名下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峰路56号左海新城2#楼某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号)、被申请人何宗灿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115号江南水都七期地块二17#楼某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被申请人福建迈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行省分行,账号:3566);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迈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通盛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何宗灿、赵榕的其他财产,以人民币17715100元价值为限。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万达支行承诺愿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造成的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万达支行的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闽侯县竹岐乡白龙、春风村土地使用权[侯国用(2015)第230758号];被申请人何宗灿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金鸡山路68号天水园小区7座某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号)、被申请人赵榕名下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峰路56号左海新城2#楼某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号)、被申请人何宗灿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115号江南水都七期地块二17#楼某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被申请人福建迈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行省分行,账号:3566);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迈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通盛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何宗灿、赵榕的其他财产,以人民币17715100元价值为限。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万达支行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妙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晓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