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指瑞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义。
被执行人:郑绍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指瑞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绍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郑绍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83317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郑绍强尚未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郑绍强名下无足额存款,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郑绍强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海指瑞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执行款833173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 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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