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50号原告陈顺良,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告蔡文博,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良诉被告蔡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于庭外协商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于庭外协商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温觉忠
代理
审判员 卢彩红
人民陪审员 温燕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朵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