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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50号

陈顺良与蔡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顺良;蔡文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50号原告陈顺良,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告蔡文博,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良诉被告蔡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于庭外协商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于庭外协商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温觉忠

代理

审判员  卢彩红

人民陪审员  温燕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朵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