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1819号
原告:宣红卫。
被告: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环城西路157号办公楼4-6层。注册号:330681000055342。
法定代表人:袁森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宣红卫与被告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红卫以被告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其已申报相应债权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红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红卫负担。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