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铁亮,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许朝露,行长。
原审
被告:李亚娜,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上诉人刘铁亮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原审被告李亚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向上诉人刘铁亮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铁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琦铭
审判员 王 灯
审判员 庄晓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施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