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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745号

刘学青与李玉娟、马洪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学青,李玉娟,马洪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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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745号原告刘学青,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司机,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李玉娟,女,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马洪有,男,民族及年龄不详,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青与被告李玉娟、马洪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学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庄瑞新��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