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745号原告刘学青,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司机,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李玉娟,女,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马洪有,男,民族及年龄不详,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青与被告李玉娟、马洪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学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庄瑞新��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