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136号被执行人刘良清,男,1989年4月1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刘良清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清佛法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良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询金融、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1821执1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桂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