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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136号

刘良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良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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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136号被执行人刘良清,男,1989年4月1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刘良清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清佛法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良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询金融、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1821执1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桂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