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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40号

王桂莲、张铁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桂莲,张铁军,四川省银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40号申请人王桂莲,女,1971年4月7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巴塘县。申请人张铁军,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塘县。被申请人四川省银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3幢502室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4694317-9。

法定代表人:张建波。

申请人王桂莲、张铁军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银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桂莲、张铁军于2016年2月2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桂莲、张铁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银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王桂莲、张铁军提供担保的4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佳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