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2执84号

潘勇、周如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勇,周如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潘勇,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周如良,男,1988年4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潘勇与被执行人周如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9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勇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执行周如良支付120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系统、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如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审 判 员  许妮娜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郭健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