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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第945号

付武略与周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4-24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武略,周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付武略,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被执行人周瑜,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申请执行人付武略与被执行人周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楼民康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付武略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2万元,利息50668.34元,案件受理费74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未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付武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正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付武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益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米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