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141号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光耀,辽宁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宏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曲宏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