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元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元芳,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干英。被执行人保亭岭南优质水果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德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海南元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干英、保亭岭南优质水果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干英、保亭岭南优质水果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3821.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燕飞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林明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符秋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