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0106执165号

曾干英与保亭岭南优质水果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元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南元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曾干英,保亭岭南优质水果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元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元芳,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干英。被执行人保亭岭南优质水果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德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海南元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干英、保亭岭南优质水果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干英、保亭岭南优质水果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3821.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燕飞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林明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符秋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