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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民初字第3185号

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21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呈民初字第3185号原告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能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莉菱,云南乐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一丁。

原告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房地产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万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合同各标段涉案金额为:70425948.87元、247446400元、281286054.21元,合计金额为599158403.0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呈贡区人民法院对涉案标的10000000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无管辖权。故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呈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该案应该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的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请求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本案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解除合同后被告退场的诉讼请求,未涉及诉讼请求金额,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渝万公司认为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的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饶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