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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3执99号

吕家奎、昆明红川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吕家奎;昆明红川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3执99号申请执行人吕家奎,男,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老村村委会红花园小组**居民。被执行人昆明红川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证代码:78168519-5。申请执行人吕家奎依据昆明市东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东仲裁字[2015]第03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昆明红川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尚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义务,下欠经济补偿金26600元。经

本院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昆明红川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吕家奎于2016年2月25日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东川区人民法院的(2016)云0113执9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本裁定书及原申请执行法律文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审判长 雷 翔

审判员 彭天云

审判员 何 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春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