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城北工业园时代大道1号,负责人丁思洋,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石凤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分公司经理人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350号裁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开始执行。在执行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350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战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红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