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广西君诚鑫利贸易有限公司,现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200号F幢F105、F186-F188号。法定代表人陈序华,总经理。被告钦州市祥和物资有限公司,现住钦州市长荣新城22幢D09号铺。法定代表人黄达秀,经理。本院在审理广西君诚鑫利贸易有限公司诉钦州市祥和物资有限公司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君诚鑫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君诚鑫利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原其意思的真实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君诚鑫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广西君诚鑫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春铃
书记员 刘朗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