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83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廖金华。被执行人庄皓庆,男,1983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庄皓庆(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276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庄皓庆与案外人共某的上海市杨浦区市光四村XXX号XXX室房产,另经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车管所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庄皓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庄皓庆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涉及案外人权某,目前无法变现,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晓春
代理
审判员 庄海舟
代理
审判员 薛 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