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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427号

徐赢志与项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赢志,项东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427号原告徐赢志,男,1979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胡飞剑,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项东生,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春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