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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65号

杨小玲与蓝彩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小玲,蓝彩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65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玲,女,1968年1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蓝彩杰,女,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广西宾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柳州市鱼峰区。杨小玲与蓝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小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广西柳州市古亭山香港新城蟠龙苑14幢A座801号房屋一套为被执行人蓝彩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蓝彩杰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古亭山香港新城蟠龙苑14幢A座801号房屋一套;

二、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蓝彩杰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屋,但任何人不得对查封房屋进行租赁、拍卖、变卖、赠与、毁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水祥

审判员  谢兰兰

审判员  师豫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