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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02执32号

黎美愉与陆文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美愉,陆文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黎美愉,农民。被执行人陆文胜,农民。本院在执行黎美愉申请执行陆文胜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和车辆。经与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的(2015)江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付敏

代理

审判员  杜志华

代理

审判员  黄新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薪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