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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231-1号

胡昭谦与侯明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昭谦,侯明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胡昭谦,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侯明安,男,汉族,1963年10月16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申请执行人胡昭谦与被执行人侯明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侯明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明安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明安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侯明安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常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