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21号
原告:董燕燕。
被告:艾林。
被告:高青浩越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越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花沟镇肖胡家村。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保险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燕燕诉被告艾林、浩越运输公司、信达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燕燕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艾林、浩越运输公司、信达保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燕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燕燕撤回对被告艾林、高青浩越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燕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