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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21号

董燕燕与艾林、高青浩越 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燕燕,艾林,高青浩越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21号

原告:董燕燕。

被告:艾林。

被告:高青浩越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越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花沟镇肖胡家村。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保险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燕燕诉被告艾林、浩越运输公司、信达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燕燕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艾林、浩越运输公司、信达保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燕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燕燕撤回对被告艾林、高青浩越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燕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