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32号
原告:刘白云,女,汉族,住所:广东省始兴县���公民身份号码:×××2420。
被告:张雨婷,女,汉族,住所:广东省紫金县,公民身份号码:×××4826。
原告刘白云与被告张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白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丽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加上之前以现金方式借款1000元,合共21000元,并当场用聊天工具出具欠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原告追讨后发现被告已经失踪。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雨婷无提交书面答辩,亦无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20000元;3、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5份,用以证明2014年11月1日,被告通过微信确认向原告借款21000元,并承诺归还日期。被告张雨婷无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1-3无相反的证据反驳,本院予以确认其真实性。综合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
本院查明和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11月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被告20000元,后被告未归还借款致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刘白云主张被告偿还借款21000���,其中借款20000元,有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雨婷应偿还借款20000元予原告刘白云。其中原告刘白云主张现金借款1000元,因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雨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雨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0000元予原告刘白云;
二、驳回原告刘白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5元(原告刘白云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张雨婷负担310元,被告张雨婷负担的310元于给付上述款项时迳付还予原告刘白云,本院不另收退。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增荣
人民陪审员 张秀琴
人民陪审员 陈淑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官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