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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225号

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思源;广州市富咏盈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粤01执225号宋思源、广州市富咏盈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你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你们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你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扣划了宋思源的银行存款100元(其中本案执行费50元)。现本院已将执行款100元上缴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