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燕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0160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沈燕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燕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燕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沈燕红(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8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剑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睿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