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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特83号

李岩诉魏洪军、魏洪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岩,魏洪军,魏洪河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特83号申请人李岩。申请人魏洪军。申请人魏洪河。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岩与申请人魏洪军、魏洪河因民间借贷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巴雅拉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3日经甘南县宝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魏洪军于2016年3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岩欠款本金25000.00元整申请人魏洪河对上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巴雅拉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