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特83号申请人李岩。申请人魏洪军。申请人魏洪河。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岩与申请人魏洪军、魏洪河因民间借贷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巴雅拉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3日经甘南县宝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魏洪军于2016年3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岩欠款本金25000.00元整申请人魏洪河对上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巴雅拉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