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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54号

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红林、罗强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李红林,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54号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负责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红林,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罗强,男,1993年8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红林、罗强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红林、罗强银行存款12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红林、罗强银行存款12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镇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