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327号之一
原告:阜阳市颍东区联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阜阳市鸿港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阜阳市鸿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阜阳市鸿德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卞某原告阜阳市颍东区联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鸿港置业有限公司、阜阳市鸿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鸿德典当有限公司、卞红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崔保山
审 判 员 王敬诗
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