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787-1号
原告:杭州凯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108号413室。
法定代表人:杨冠忠,总经理。
被告:杭州先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数字娱乐产业园3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韩巍,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凯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先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凯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先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凯信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先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凯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先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杭州凯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小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