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刑更1829号

章基明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章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1829号罪犯章基明,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德清县人,住浙江省德清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湖德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章基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章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章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章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章基明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减刑的幅度过大,本院酌情扣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章基明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兵

代理

审判员  吴久昌

代理

审判员  赵瑞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