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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刑初字第490号

被告人周亮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刑初字第49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亮,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平市。2008年8月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梨树县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亮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周亮窜至辽宁省昌图县八面城镇,将被害人康某停放在八面城镇的丰田RAV4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价值人民币约1830元。被告人周亮向康某索要人民币500元,康某未给。2015年7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周亮窜至辽宁省昌图县,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火车站附近的路虎发现4车的后视镜盗走2个,价值人民币约4000元。被告人周亮向周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后,告知周某后视镜的下落,周某找到后视镜后,发现已经损坏。2015年7月16日夜间,被告人周亮窜至辽宁省昌图县,将被害人矫某停放在八面城镇的本田风范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价值人民币约750元。被告人周亮向矫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矫某未给。2015年7月19日夜间,被告人周亮窜至梨树县,将被害人宁某1停放在其哥哥宁某2家米线店门口的奔驰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价值人民币5693元。2015年7月19日夜间,被告人周亮窜至梨树县榆树台镇,将被害人朴某停放在榆树台镇的奥迪AR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价值人民币6047元。朴某与周亮联系后,给被告人周亮汇款1000元,因朴某未按被告人周亮的要求汇款,被告人周亮未告知后视镜的下落。2015年7月22日夜间,被告人周亮窜至梨树县梨树镇,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梨树县社保局门前的宝马X3轿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价值人民币20060元。被告人周亮向李某索取人民币1200元,李某将钱汇出后,被告人周亮告知李某后视镜镜片的地点,将其取回。2015年7月22日夜间,被告人周亮窜至梨树县梨树镇,将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梨树镇歌乐王朝门前的宝马740轿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价值人民币约30000元。2015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周亮窜至梨树县梨树镇,将被害人张某2停放在梨树镇健美小区附近“撮一顿”饭店门前的路虎揽胜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价值人民币约35000元。2015年7月28日夜间,被告人周亮窜至四平市铁东区,将被害人费某停放在一中华城南门门口的奔驰轿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价值人民币约3000元。被告人周亮向费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费某未给。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周亮的供述,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物价鉴定结论等证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亮系累犯。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周亮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

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周亮窜至辽宁省昌图县八面城镇,将被害人康某停放在八面城镇粮库家属楼1号楼楼下的辽AE65**号丰田RAV4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被告人周亮向康某索要人民币500元,康某未给。2、2015年7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周亮窜至辽宁省昌图县八面城镇,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火车站附近的路虎发现4车的后视镜盗走2个。被告人周亮向周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后,告知周某后视镜的下落,周某找到后视镜后,发现已经损坏。3、2015年7月16日夜间,被告人周亮窜至辽宁省昌图县八面城镇,将被害人矫某停放在八面城镇辉发楼楼下的吉C773**号本田风范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被告人周亮向矫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矫某未给。4、2015年7月19日夜间,被告人周亮窜至梨树县胜利乡,将被害人宁某1停放在其哥哥宁某2家米线店门口的粤BA57**号奔驰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价值人民币4393元。5、2015年7月19日夜间,被告人周亮窜至梨树县榆树台镇,将被害人朴某停放在榆树台镇的奥迪AR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价值人民币5847元。杜某与周亮联系后,给被告人周亮汇款1000元,因杜某未按被告人周亮的要求汇款,被告人周亮未告知后视镜的下落。6、2015年7月22日夜间,被告人周亮窜至梨树县梨树镇,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梨树县社保局门前的宝马X3轿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价值人民币20060元。被告人周亮向李某索取人民币1200元,李某将钱汇出后,被告人周亮告知李某后视镜镜片的地点,将其取回。7、2015年7月22日夜间,被告人周亮窜至梨树县梨树镇,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梨树镇歌乐王朝门前的宝马740轿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8、2015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周亮窜至梨树县梨树镇,将被害人张某2停放在梨树镇健美小区附近“撮一顿”饭店门前的京NFG9**号路虎揽胜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9、2015年7月28日夜间,被告人周亮窜至四平市铁东区,将被害人费某停放在一中华城南门门口的吉CGE7**号奔驰轿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被告人周亮向费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费某未给。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价鉴定结论、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周亮盗窃的物品价值人民币三万余元。2、现场图片、照片,证明盗窃现场位于梨树县梨树镇、辽宁省八面城镇等地。3、银行卡信息查询,证明被害人给被告人周亮汇款的事实。4、判决书、释放证,证明2008年8月3日被告人周亮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8月31日刑满释放。5、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周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6、被害人康某陈述,2015年7月初的一天夜间,我的辽AE65**号丰田RAV4车停放在八面城镇粮库家属楼1号楼楼下,后视镜镜片被人盗走2个。车前雨刮器上留了纸条,上面写着电话号,我和偷后视镜的人联系后对方称给500元就把后视镜给我,我没有给他钱。7、被害人周某陈述,2015年7月份的一天夜间,我停放在火车站附近的路虎发现4车的后视镜被人盗走2个。车前雨刮器上留了纸条,上面写着电话号,我和偷后视镜的人联系后商定汇款2000元就把后视镜给我,我给对方汇款2000元后,那人告知了后视镜的下落,我找到后视镜后发现已经损坏。8、被害人矫某陈述,2015年7月16日夜间,我停放在八面城镇的本田风范车后视镜镜片被人盗走2个。车前雨刮器上留了纸条,上面写着电话号,我和偷后视镜的人联系后对方称给1000元就把后视镜给我,我没有给他钱。9、被害人宁某陈述,2015年7月19日夜间,我停放在宁某2家米线店门口的奔驰车后视镜镜片被人盗走2个。10、被害人朴某陈述,2015年7月19日夜间,我停放在榆树台镇的奥迪AR车后视镜镜片被人盗走2个。车前雨刮器上留了纸条,上面写着电话号,我和偷后视镜的人联系后商定汇款1000元后把后视镜给我,我给对方汇款1000元后,那人还向我要钱,我没有再给那人钱,那人就没告诉我后视镜的下落。11、被害人李某陈述,2015年7月22日夜间,我停放在梨树县社保局门前的宝马X3轿车后视镜镜片被人盗走2个。车前雨刮器上留了纸条,上面写着电话号,我和偷后视镜的人联系后商定汇款1200元后把后视镜给我,我给对方汇款1200元后,那人告知了后视镜的下落,12、被害人张某陈述,2015年7月22日夜间,我停放在梨树镇歌乐王朝门前的吉C466**号宝马740轿车后视镜镜片被人盗走2个。13、被害人张某2陈述,我停放在梨树镇健美小区附近“撮一顿”饭店门前的京NFG9**号路虎揽胜车后视镜镜片被人盗走2个。14、被害人费某陈述,2015年7月28日夜间,我停放在一中华城南门门口的吉CGE7**号奔驰轿车后视镜镜片被人盗走2个。车前雨刮器上留了纸条,上面写着电话号,我和偷后视镜的人联系后对方称给1000元就把后视镜给我,我没有给他钱。15、被告人周亮供述,供认我在家待业没有钱,后来在电视上看到有偷倒车镜片敲诈的案件我就学会了,事先我买了一张手机卡、一张银行卡。2015年7月份开始,盗窃汽车后视镜后进行敲诈。2015年7月初的一天夜间,我到辽宁省昌图县八面城镇,将一台丰田RAV4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向车主要500元,车主未给。2015年7月份的一天夜间,我到辽宁省昌图县八面城镇,将停放在火车站附近的一台路虎车的后视镜盗走2个。车主给我2000元后,我告诉了车主藏后视镜的地方。2015年7月16日夜间,我到辽宁省昌图县八面城镇,将一辆本田风范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向车主要1000元,车主未给。2015年7月19日夜间,我到梨树县胜利乡,将一辆奔驰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2015年7月19日夜间,我到梨树县榆树台镇,将一辆奥迪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车主与我联系后,给我汇款1000元,后我又向车主要钱,车主没给,我就没告知车主后视镜的下落。2015年7月22日夜间,我到梨树县梨树镇,将一辆宝马X3轿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车主汇给我1200元,我告知了车主藏后视镜镜片的地点。2015年7月22日夜间,我到梨树县梨树镇,将一辆宝马轿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2015年7月23日凌晨,我到梨树县梨树镇,将一辆路虎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2015年7月28日夜间,我到四平市铁东区,将一辆奔驰轿车后视镜镜片盗走2个。我向车主要1000元,车主未给。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亮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经查,被告人周亮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车辆后视镜镜片,盗窃数额巨大,敲诈勒索数额相对较小,且有一些系敲诈未遂,依据牵连犯的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亮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视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吉

人民陪审员  张秀丽

人民陪审员  蔡 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