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1725号申请人孙晓华。被执行人周文卿。申请执行人孙晓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杨 锐执行员 任洪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