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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执字第01725号

孙晓华与被执行人周文卿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晓华,周文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1725号申请人孙晓华。被执行人周文卿。申请执行人孙晓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杨 锐执行员 任洪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