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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41号

崔勋风与韦献民、张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勋风,韦献民,张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41号原告崔勋风,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韦献民,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桃,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勋风与被告韦献民、张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勋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崔勋风负担。

审判员  聂全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霍磊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