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41号原告崔勋风,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韦献民,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桃,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勋风与被告韦献民、张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勋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崔勋风负担。
审判员 聂全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霍磊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