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李祥,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县。被执行人宁建忠,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县。李祥与宁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宣县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宁建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52条、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建忠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收益和其财产权。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建霞
代理
审判员 温志鑫
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