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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知民初字第01671号

曹晓丽与河南沸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曹晓丽;河南沸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01671号原告曹晓丽。被告河南沸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三路(河南省通信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孟磊,经理。委托代理人郝萌。

原告曹晓丽诉被告河南沸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曹晓丽于2016年2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晓丽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晓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

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露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