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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3233号

龚玲玲与湖南金润峰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玲玲,湖南金润峰商贸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233号原告龚玲玲,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银华,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金润峰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涂家冲金涂商住楼N3-4栋701房。法定代表人吴韬。本院受理原告龚玲玲诉被告湖南金润峰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金润峰商贸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玲玲撤回对被告湖南金润峰商贸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玲玲承担。

审 判 长  彭 星

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

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蒋南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