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廊坊北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6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0127004-9。法定代表人李永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新江,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北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新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北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北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廊坊北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尚怀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梓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