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刘少珺。委托代理人廖志政,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怀海,柳州市××杂品××公司董事长。刘少珺申请执行梁怀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少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少珺与被执行人梁怀海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超过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刘少珺申请执行梁怀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2016)桂0203执3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宇
审判员 谢兰兰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