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执民字第4851-2号

李成贺与黄同章、谢益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成贺,黄同章,谢益芳,黄铁,宁波亿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851-2号

申请执行人:李成贺。

被执行人:黄同章。

被执行人:谢益芳。

被执行人:黄铁。

被执行人:宁波亿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周兴苗,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4851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亿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所拥有的机器设备(详见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