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1民初220号

原告王立波诉被告李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立波,李长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20号

原告:王立波,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李长龙,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波与被告李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波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郭海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金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