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20号
原告:王立波,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李长龙,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波与被告李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波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郭海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金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