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91号
申请执行人:鲁某。
被执行人:万小红,务工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8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万小红银行存款人民币853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旻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家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