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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14号

朱成忠与徐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成忠,徐小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4号

原告:朱成忠,居民。

被告:徐小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忠与被告徐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朱成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麻杨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