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4号
原告:朱成忠,居民。
被告:徐小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忠与被告徐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朱成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麻杨炜 关注公众号“”
朱成忠与徐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4号
原告:朱成忠,居民。
被告:徐小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忠与被告徐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朱成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麻杨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