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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民初285号

彭芳芳与邹良淮、唐兴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芳芳,邹良淮,唐兴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285号原告彭芳芳,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被告邹良淮,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被告唐兴昌,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芳芳与被告邹良淮、唐兴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芳芳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彭芳芳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吕新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