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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91号

任苏妹与王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91号

原告:任苏妹。

委托代理人:杜兴祖,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学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苏妹与被告王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任苏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楼露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