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91号
原告:任苏妹。
委托代理人:杜兴祖,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学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苏妹与被告王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任苏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楼露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