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2民初72号原告方加林,男,汉族,1975年9月9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陆良县。委托代理人许乔林,陆良县司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龚洪兵,男,汉族,1974年8月29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陆良县。被告杜红丽,女,汉族,现年42岁,云南省陆良县人,住址同上。(系龚洪兵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加林诉被告龚洪兵、杜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其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2元,减半收取24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太欣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伏吉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