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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2民初72号

方加林与龚洪兵、杜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云南省陆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加林;龚洪兵;杜红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2民初72号原告方加林,男,汉族,1975年9月9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陆良县。委托代理人许乔林,陆良县司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龚洪兵,男,汉族,1974年8月29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陆良县。被告杜红丽,女,汉族,现年42岁,云南省陆良县人,住址同上。(系龚洪兵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加林诉被告龚洪兵、杜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其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2元,减半收取24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太欣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伏吉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