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901-1号原告杨某。被告杨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某、陈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某某、陈某银行存款336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戴某自愿以其名下的所有权证号为****号的房屋产权为原告杨某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杨某某、陈某银行存款336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案外人戴某名下的所有权证号为****号的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昱
审 判 员 刘耀华
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 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