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被执行人田学民,男。被执行人贺婕,女。关于李霞申请执行田学民、贺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霞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担保。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运盐立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申请执行人李霞银行存款5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杜文胜、杜磊共有的位于运城市乔家庄南三巷×号土地使用权。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霞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其在诉前保全时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运盐立保字第1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申请人李霞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本院(2015)运盐立保字第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担保人杜文胜、杜磊共有的位于位于运城市乔家庄南三巷×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张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田田 关注公众号“”